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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不成“找關系”的錢能退嗎?

時間:2024-07-16 20:44:14  來源:生活連線  作者:陽湖網(wǎng)
又到入學季,許多家長為了孩子能夠進入理想的學??芍^煞費苦心,甚至不惜花重金“找門路”,但非正規(guī)途徑并不能突破社會規(guī)則,反倒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來看武進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
原告黎先生的女兒今年小升初,為了上常州市某重點中學,他經(jīng)人介紹與被告劉先生認識,對方稱能夠辦理其女兒的入學手續(xù),但需收取31萬元費用,并承諾“若辦理不成全款退還”。之后黎先生陸續(xù)向劉先生支付了31萬元,劉先生出具了一張《收條》。但劉先生最終未能辦成此事,黎先生要求全款退還,劉先生也同意了,陸續(xù)退還72000元后,剩余的238000 元至今未退,黎先生多次催要無果,于是將劉先生告上法庭。
武進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姚姍: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收條、微信支付轉(zhuǎn)賬電子憑證、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查予以確認。本院認為,原告在明知被告行為具有不法性的情況下,仍然向被告轉(zhuǎn)賬交付款項,該行為應當定性為不法原因給付,其給付行為違反了高中入學擇分錄取的規(guī)定,擾亂了正常教育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為濫用民事權利,其享有的并非合法債權,法律不賦予強制執(zhí)行力保護,且不法原因給付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于是我們當庭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日常生活中,不少家長在缺少資質(zhì)和能力的情況下,第一時間想的是找人、托關系幫忙,比如購買學區(qū)房、請托入學以及就業(yè)等。但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武進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姚姍:法院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會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考慮請托的正常性和合法性,同時可以向相關單位提供違法違紀線索,由相關單位處理。本案中類似請托不僅違法,還存在著巨大的風險,希望大家切勿心存僥幸,因小失大,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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