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是勞動者辛苦付出的酬勞,近日,54歲的王某稱自己實發(fā)工資與當初約定工資不符,在與老板交涉工程中被老板“口頭辭退”,于是王某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身權益。今天上午,武進區(qū)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巡回法庭對這起勞動爭議糾紛進行了公開調解。 原告王某稱,2021年9月10日他來到湖塘一家紡織公司從事烘布工作,雙方口頭約定每月保底工資為5000元,如自愿參與裝卸貨物、翻布、翻紗等其他工作,計件支付額外工資,并在每個月的10號發(fā)放上個月的工資。后來,王某某發(fā)現(xiàn)自己實發(fā)工資還不滿最初約定的保底工資。一氣之下,便將老板告上了法院。 武進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汪麗英:雖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沒有把勞動合同給到這個勞動者,并且在這個勞動過程當中,他沒有詳細地列明勞動者地工資,工作年限等這些情況,屬于一種不完備的合同……其次這個勞動合同據勞動者稱是在后面才蓋章的,沒有當時蓋章給勞動者,這個用工管理不規(guī)范,這個用人單位也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給他們補貼社保300元,沒有交社保其實是很大的一個用工隱患。所以說這個案件,承辦法官認為還是通過調解的方式來解決更好一點。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法官提醒,勞動合同中需要寫明崗位、薪資等內容,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武進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汪麗英:看清楚你的工作時間和用工單位以及你的崗位是什么,都必須要與實際相匹配,這是第一點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注意的,第二個你什么時候休息,是不是我們固定工作制,計件工作時間還是定時工作制,這個也要看清楚,最后就是你的福利待遇,有沒有繳納五險一金的這個約定,也必須要很明確。并且勞動者要當場拿到這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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